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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1-09-18    作者:省水协     单位:省水协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主要职责

(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 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变动情况。

(三) 负责应收、应付款、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协会收款的清算,拖欠款的催收工作,保证协会正常运营和资金的完整、安全。

(四) 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五) 负责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协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和出纳人员。

第四条  协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第五条  协会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六条  协会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补助收入三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科技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赔偿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七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坐支。

第八条  协会会费收入使用《云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其他服务收入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局普通发票。本会的各项收入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会员会费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进行收取。

第九条  协会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三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培训、科技、编辑出版、会议活动等费用和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第十条  各项支出按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一)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单笔超过10万元,须书面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秘书长、会长签核。

(二)专项学术、科普、科技开发等项目费用支出,在开展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前,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作详细的书面预算,报请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严格履行报销审批程序。

单位差旅费用包括机票、火(动)车票、汽车票、车辆过路费及汽油费、出差补贴等。报销事项必须明细完整,附件齐全。出差严格执行省级差旅费管理规定。会员单位给予协会调研走访大力支持,承担了住宿费用。加油费需按车牌号进行报账,油卡、过路费电子支付按季附明细表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督促出纳做好记账报账工作。

(二)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建立并完善财务凭证。

(三)进行财务核算,计划、控制工作,编制各种财务会计报表,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四)按时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如实反映协会资金活动情况,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按期结报。

(五)负责收入、费用、成本及利润的核算,计提各类应交税金,办理纳税工作。

(六)定期核对往来账款,及时清算应收应付款。

(七)妥善保管财务账簿,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保守财务秘密。

(八)定期(月、季、年)核对账目、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并做到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都不得窜改或授意、指使他人窜改会计报表数字。

(九)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五)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

(六)积极配合会计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七)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八)保管好各种空白支票、票据。

(九)负责接收各项银行到款进账凭证,并传递到制单人员。

(十)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按照“先报批、后购买”原则购置。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报废按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归属。

第十六条  协会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盘点、汇总等工作。每年年末由保管使用人员与财务共同进行盘点,确保帐卡、帐物相符。

盘点应根据资产台帐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清册,以账查物,仔细核对资产编号及名称、结构或规格型号、购进日期、本次盘查日期、保管责任人、使用状况(正常使用、毁损、报废)等。盘点完毕后对出现的盘盈、盘亏现象,分别由使用人员负责查明原因,并填写盘盈、盘亏清单。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严禁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与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投资项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项目跟踪监督的管理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检查。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中止或结束,应及时进行财务清算,并报理事会审核。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应严格手续,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出纳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目相符。

第二十四条  协会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  协会财务报账实行电子审批程序。

申请。协会秘书处人员应提交包括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的用款申请,并附上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单位负责人支出款项,按互签互批原则,由秘书长负责审核。    

初审。初审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的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初审人有权拒绝批准;    

审批。审批人应当对用款申请最终进行审批。

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报账。用款人根据发票金额并附相关报销单据及时进行报账程序,并通过经手、验收、审核程序完成。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除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项目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是协会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银行账户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

第二十八条  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制,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章分别保管。

第二十九条  所有银行入账单据、收据、发票等收款凭证必须经过会计人员复核。 


第七章 凭证管理

第三十条 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单;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办理收款业务的要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加强会计监督检查、建立内控机制,严格财务审批。

第三十四条  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工作,必须经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办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出纳工作进行移交,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现金库内代存其他款项或个人物品,不得用“白条”抵库存,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日记账应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要做好现金抽盘及月末盘点工作。   

第三十七条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核对帐单,如有未达帐项,应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八条  电子银行网上支付 U 盾必须由出纳保管,不准向外人告知密码和代对方操作网上银行。

第三十九条  银行存款发生收入支出业务时,协会主要领导、会计应通过预设的短信业务及时了解协会银行存款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清理。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齐全真实、手续完备,不得收取或填制不合格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原则不得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外借原始凭证时,必须经过审批,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经批准后方能代替原始凭证。     

第四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按月归档。记账凭证应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填写及时。涉及到现金、银行存款业务,出纳办理完后必须在原始凭证适当位置加盖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银行转讫章等。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应当在帐簿封面上按规定填列内容,妥善保管;记帐、结帐、报表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第九章  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和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为协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十六条  协会财务情况,需经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审计之后,在会员大会上向各会员进行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云南省城市城镇供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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