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章程
(经2021年4月10日省水协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5月13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是以云南省城镇供水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Yunnan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缩写:YWS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行行业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沟通联系,促进云南城镇供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云南供水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安全优质供水,不断提升供水服务水平,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供水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活动;
(三)参与或组织云南省供水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
(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积极推动行业互助和管理技术合作交流;
(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积极参与和完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 建制镇以上城市所在地供水企业;
(二) 州(市)级城镇供水协会;
(三) 在城镇供水行业有良好声誉的科研、设计、咨询、工程、展览等供节水设备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资格审查
1.审查集中供水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净水工艺设施。
2.审查涉水企业营业执照、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经营业绩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秘书处根据资格审查结果,提请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后公告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获取协会编印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协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对外交往活动;
(五)要求协会对本单位提供咨询活动;
(六)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四)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各种基础资料,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五)维护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经劝告无效,由理事会做出注销其会籍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视为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确定协会工作方针、计划和确定有关重大问题;
(九)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议程书面通知会员单位。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有超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监事长、副会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 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理事单位会员应及时交纳会费,无欠交会费记录;
(二)依法诚信经营,没有违规违法记录,有较好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遵纪守法,品行优良,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具有地域、专业领域代表性;
(五)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审议理事提议事宜。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云南供水行业有较大影响,从事供水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届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组织、协调分管片区会员开展活动;
(三)收集、反映分管片区会员存在的共性问题。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协助会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决议应以纪要、简报方式向会员公开或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会内设机构,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承办本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不少于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员年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理事、监事单位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水务投资、涉水企业单位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普通供水企业会员单位年缴纳会费2000元。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减免。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情况,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参加相关会议、组织片区会议、内刊编印、网站建设等费用支出;
(二)办公经费、专兼职聘用人员工资补贴、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支出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组织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社会招聘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可从会员单位中选聘工作人员,其待遇参照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以内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10日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