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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证书管理规定
2021-02-08    作者:省水协     单位:省水协    点击:

为加强协会的证书管理,确保证书在协会管理活动中安全、有效、合法的使用,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协会确定专人对证书进行管理,包括日常的年检、换证等工作事宜。

第二条   协会证书主要有社团法人登记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网站域名证书、机动车登记证等证书。

第三条   证书办理以该证书使用与证书办理涉及主要内容最相关部门为原则实施办理。

第四条   证书办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因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以致证书过期的,由经办人员负责。

第五条   证书除正常的年审和换证外,凡涉及变更或注销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因业务需要必须复印证书时,必须在复印件上填写用途字样。需要借用证书原件的,必须经秘书处主任批准后方能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七条   对丢失证书或逾期办理证书年检、变更、换证等工作,影响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的,将追究遗失人、证书保管部门及证书管理人员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以上人员按责任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城镇供水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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